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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西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方案
為促進我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順利實施和產業快速發展,保持政策的連續性,我辦根據國家財政部、科技部、工信部、發展改革委的《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精神,特制定《2016年江西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方案》。
一、補助對象和范圍
補助對象是指2016年度在本省范圍內購買新能源汽車并登記注冊的消費者,包括個人用戶和法人用戶,其中,個人用戶僅限于購置新能源乘用車。消費者按照扣減補助后的價格支付,省級財政按程序將企業墊付的補助資金撥付給生產企業。
補助范圍是指納入2016年工信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不含過戶的新能源汽車。
二、省級補助標準
補助標準主要依據中央財政補助標準以及節能減排效果,并綜合考慮生產成本、規模效應、技術進步等因素逐步退坡。2016年補助標準:乘用車、客車補助標準在2015年省級補助基礎退坡10%,專用車補助標準在2015年省級補助的基礎上退坡30%。各類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標準如下:
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標準
三、申補企業的條件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較強的研發、生產和推廣能力,應向消費者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務保障。納入財政補助范圍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應具備較好的技術性能和安全可靠性。乘用車生產企業應提供不低于8年或12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下同)的質保期限,商用車生產企業(含客車、專用車、貨車等)應提供不低于5年或20萬公里的質保期限。汽車生產企業及動力電池生產企業應承擔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的主體責任。
四、補助申報程序
(一)補助由我省境內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提出申請。對未在我省注冊的汽車生產企業,其銷售機構須在新能源汽車銷售所在區域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在相應的銷售區域設立2家(含)以上新能源汽車維修服務中心。
(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補助采取年初預撥方式,企業要在規定時間內將全年預計銷售情況向企業注冊所在地工信、財政、科技、發改四部門申報,由四部門核準后逐級聯合上報至省財政廳、省工信委,同時抄報省科技廳、省發改委,經四部門組織審核并預撥補助資金。
(三)年度終了后進行資金清算。年度終了后,生產企業提交2016年度的清算報告及產品銷售、運行情況,包括財政部清算下達的節能專項資金通知復印件、申報中央財政補助的所有材料復印件、銷售發票、產品技術參數和車輛注冊登記信息等。銷售機構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交與生產企業簽訂的銷售協議(或委托書) 、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各二份。上述申報材料各四份(附電子版),逐級遞交給注冊地所在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工信、財政、科技、發改四部門。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工信委聯合本地財政局、科技局、發改委三部門審查合格后,于2017年4月底之前上報省財政廳、省工信委(逾期不受理),同時抄報省科技廳、省發改委,四部門組織審核并對補助資金進行清算。
五、工作要求
各設區市要科學制定扶持政策,進一步加大環衛、公交等公益性行業新能源汽車推廣支持力度,和省級財政支持政策形成互補和合力,加快完善新能源汽車應用環境。四部門將加強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情況的監督、核查。
(一)各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對應四部門承擔對申請材料的審核責任。負責對申請新能源汽車財政補助的生產企業、銷售機構進行跟蹤檢查和監督管理,確保資金使用安全。
(二)補助申請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產品一致性負責。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補助資金的單位,將追回補助資金,取消申請單位的申請資格并追究法律責任。
(三)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對違反規定的,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四)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銷售機構應對提供的產品與服務負責。對于產品質量、售后保障等未達到要求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
(五)各設區市應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抓緊制定本地區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并于2016年10月底前報四部門備案。
(六)本實施細則由省工信委、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發改委負責解釋,國家若出臺新政策則按新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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